中国钟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关注:2658  发布时间:2019-01-02  作者:秘书处  来源:中国钟表协会
(经中国钟表协会第八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钟表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本会会员的服务、管理和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特殊情况下也有条件地吸收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具备法人资质。从事钟表的生产、销售、科研、教学、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五)个人会员是热爱和关心本行业工作,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过申请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四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需办理如下手续: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交单位简介)
填写“中国钟表协会入会登记表”一式两份(可向秘书处索取或从协会网站http://www.chahor.com下载);
  (二)根据申请单位类型不同,分别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入会审批程序
  (一)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理事长批准;
  (二)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的具体手续。
  第七条 对于暂时无法确认其社会诚信、服务经营形式的单位和个人,协会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对接政府平台服务、行业刊物、统计分析、人才培训、国际交流、行业发展咨询和国内外展会等方面的服务;
  (四)提出解决本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三)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可申请成为协会分支机构的成员,并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分支机构不再另收取会费。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原则上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如有变更,须书面通知秘书处并明确新的接替者。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明确本单位联络员并将其相关资料向秘书处报备,以确保其与秘书处双方信息渠道通畅。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加强日常与会员企业的联系,以保持会员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了解会员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五条 会员资料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秘书处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钟表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会费交纳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二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需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目前的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 1500元/年;
  (二)理事单位: 4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 6000元/年;
  (四)副理事长单位: 120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会费减免
  (一)会员会费原则上不予减免。如有特殊情况和困难,会员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可适当减免,理事以上(含)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减免会费。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依据《中国钟表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资产财务部负责会费的收取。本会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及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费用于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加强会费收支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第八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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